从深圳市以太坊盗窃案例看虚拟货币的刑事定性与法律边界
近年来,随着区块链技术的普及,以太坊(Ethereum)等加密资产相关的刑事案件逐渐进入公众视野,深圳作为中国的科技创新之城,聚集了大量区块链企业和数字资产从业者,也因此成为虚拟货币相关纠纷和犯罪案件的多发地,发生在深圳的多起以太坊盗窃案例,因其涉及“虚拟货币是否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财物”这一核心争议,成为法学界和实务界关注的焦点。
案件的基本类型
从公开的司法实践和媒体报道来看,深圳地区涉及以太坊被盗的案件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其一,内部人员监守自盗。 部分区块链公司技术人员或掌握私钥、钱包权限的员工,利用职务便利擅自转移公司持有的以太坊资产,此类案件的难点在于涉案金额的认定,由于国内禁止加密货币交易定价,法院往往需要借助境外交易所历史行情或被害单位的取得成本来确定价值。
其二,黑客入侵窃取。 行为人通过植入木马、钓鱼网站、伪造钱包APP等手段,获取受害人的私钥或助记词,进而转走其钱包内的以太坊,此类行为往往同时触犯盗窃罪与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形成法条竞合。
其三,诱骗型转移。 以“代炒币”“高收益理财”“解锁冻结资产”等名义,诱使受害人将以太坊转入行为人控制的钱包地址,随后据为己有。
核心法律争议:以太坊是不是“财物”
中国裁判实践对此存在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以太坊不具有法偿性,不能作为货币流通,其价格不受法律认可,因此不宜认定为盗窃罪的对象“公私财物”,对窃取行为应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定罪处罚。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以太坊虽然不是法定货币,但其具有稀缺性、可支配性、可交换性,能够为持有人带来实际经济利益,属于刑法保护的财产性利益,窃取以太坊可以构成盗窃罪,深圳部分法院在相关案件中采纳了后一种思路,认定虚拟货币在财产属性上与电力、游戏币等无体物具有相似性,应当纳入财产犯罪的对象范围,由于盗窃罪的量刑通常重于计算机犯罪,定性之争直接关系到被告人的刑罚轻重。
对于以欺骗手段获取他人以太坊的行为,还可能涉及诈骗罪与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之间的界分。
案件带来的启示
对个人投资者而言: 一要妥善保管私钥和助记词,绝不向任何人透露;二要警惕所谓的“高收益代币理财”和“官方客服”,正规机构不会索要私钥;三要认识到境内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交易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参与需自担风险。
对企业而言: 涉链企业应建立完善的热钱包、冷钱包分级管理制度,关键权限实行多人多签控制,对接触核心资产的技术人员进行背景审查与权限留痕,防止内部作案。
**对司法实践而言
发布于:2026-09-28,除非注明,否则均为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