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特币是一种实务商品,从属性认定到法律定性的多维解析
自2009年比特币诞生以来,关于其本质属性的争论就从未停止:它究竟是货币、证券,还是单纯的投资泡沫?随着各国监管实践的深入和司法判例的积累,“比特币是一种实务商品”正逐渐成为法律界与金融界的共识,这一定性并非凭空而来,而是基于比特币自身的商品特征、监管框架的确认以及司法实践的反复检验。
比特币天然契合商品的基本特征
从经济学角度看,商品需具备价值、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比特币在这三个维度上均有体现:
其一,稀缺性构筑价值基础。 比特币总量被代码恒定为2100万枚,不可超发、不可篡改,这种绝对稀缺性是其区别于普通虚拟物品的核心特征。
其二,“挖矿”凝结了真实的社会劳动。 比特币的产生需要投入算力设备与电力资源,每一枚比特币的背后都是实实在在的成本消耗,符合“商品是凝结了人类劳动的产物”这一经典定义。
其三,具有实际使用价值。 比特币可以用于价值存储、点对点跨境转移等场景,其去中心化、不可篡改的技术特性赋予了一定的实用功能。
其四,可交换、可分割、可流转。 比特币可以在市场中买卖定价,可以分割至小数点后八位,具备商品流通的一切外在形式。
中国监管与司法实践中的商品定性
比特币的商品属性有明确的监管依据,2013年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委发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明确指出:比特币是“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流通使用。
在司法层面,多地法院在审理涉及比特币的案件时,均倾向认定其具有财产属性,杭州互联网法院曾在相关判例中指出,比特币具有价值性、稀缺性和可支配性,应认定为虚拟财产,对于盗窃、侵占比特币的行为,司法实践中多以财产类犯罪论处,这实质上就是将比特币作为商品(财产)加以保护。《民法典》第127条关于虚拟财产保护的规定,也为这一定性提供了上位法依据。
国际监管的同向印证
将比特币认定为商品并非中国独有,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早在2015年就裁定比特币属于《商品交易法》项下的商品,此后多起联邦法院判决重申了这一立场,芝加哥商品交易所推出比特币期货、比特币现货ETF获批上市,都是将其按大宗商品逻辑纳入金融体系的体现,全球主要经济体的监管取向,进一步印证了比特币的商品本质。
商品定性排除货币属性
需要强调的是,承认比特币是商品,恰恰意味着否定其货币属性,比特币价格波动剧烈,无法承担价值尺度的职能;它没有国家信用背书,不具备法偿性;其确认机制效率有限,也难以支撑日常大规模交易。“比特币是一种实务商品”这一定性,既承认其客观存在的价值属性,又划清了与法定货币的界限。
商品定性带来的实务影响与风险提示
商品定性在实务中产生深远影响:在民事领域,比特币纠纷参照财产规则处理;在刑事领域,涉比特币犯罪按财产犯罪定罪量刑;在执行领域,比特币可以作为责任财产被追缴。
但必须指出,承认商品属性不等于鼓励交易,监管政策明确禁止虚拟货币相关的兑换、交易及金融业务活动,炒作比特币不仅面临巨大的价格风险、技术风险,还可能触碰法律红线。
发布于:2026-09-19,除非注明,否则均为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

